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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格审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2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园长室    

 

各幼儿园:
根据常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实行政府资助的通知》(常财教〔2011〕26号、常教计〔2011〕38号)精神,现将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材料申报及资格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从2011年秋学期起。
二、资助对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认定;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3.残疾儿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子女;
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
三、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1.资助标准: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2.经费来源:实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所需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各镇(街道)财政承担。
四、申报程序
1.由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填写《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幼儿园收到申请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将拟资助儿童名单在幼儿园公示栏和幼儿园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填报《学前教育2011学年政府资助儿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4月17日前(周二)将汇总表和资助申请表报新北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处审核。(汇总表和申请表需要一式两份,均要幼儿园盖章。)
3.各幼儿园务必于4月17日(周二)前将申请表(附件1)、资助儿童汇总表(附件2)和经费汇总表(附件3)电子稿发送到xbqjyww@{域名已经过期}。 
4、各园依据局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及其申报材料到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助经费。 
五、工作要求
1.申请表、证明材料和汇总表经局审核通过后(盖章),一份返还学校存档。
2.学校必须保存台账资料(申请表、证明材料、汇总表、公示表、儿童家长和班主任签字的经费发放表)备查。
3.各幼儿园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常州市新北区教育文体局
20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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